2025年3月6日13时55分,李某驾驶宁B号牌的轻型货车,沿大武口区建设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明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建设街北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当事人段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段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转弯时应减速慢行,提前开启转向灯,注意观察周边路况,确认安全后转弯;电动车驾驶员也应佩戴好头盔,出行时观察周边车辆,确保安全通过。(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